Dave Taylor 幾天前的這篇"Pay Me To Blog About Your Product or Service"論及所謂「Blog道德」的問題。
如果我很閒的話,那實在是一個夠有趣於深思的問題,不過,現下大概只能很簡短直觀來談。
名人實證或庶民實證這類現身說法代言的行銷手法,運用在blog上其實談不上什麼創舉或新鮮的運用,當然更不能視為特效藥、萬靈丹,媒體或許把blog當成新興媒體那樣炒作得很火熱,但只要你寫過、接觸過blog,一切就是眼前可見那般平實,談得上便利好用,但看不見任何光環。
blog是很實用的工具,力量產生於巧妙運用它的人們,而從來不是書寫平台有多少特異功能。我想,也正因為這樣,所以需要談論道德之類的東西,讓有能力的人們運用工具行正義之事,而非脫韁野馬那般為所欲為。
Dave Taylor 所提及「付錢給我為你的商品寫網誌」的情況與Flog是很不同的,並且愈來愈有可能發生在一般Bloggers;即你我身上。不過,即便我很簡化地把Pay翻作付錢,圖個容易理解其交易或互惠,但廣告主並不一定是付錢給blogger來交換blog圖文,舉例來說:我先前在這裡提過準備要買電視的事,如果正好有廠商提出免費或折價優惠方案以交換消費者使用實態報導,這樣的交易也跟「付錢給我為你的商品寫網誌」沒兩樣,同樣的例子還包括動之以人情關說的搖頭花、以圖文稿換優惠價的部落客旅行團。
其實,行銷人靈活運用可資利用的傳播環境是一件好事,就像電影Minority Report (2002)裡隨著你的腳步而變換的街道店招廣告那樣,理想的廣告樣態應該不是過度反覆的干擾,而是隨需出現、隨需存在,然而,從bloggers的立場則又是另一番不同的局面,當我們在寫blog的時候(特別是在「付錢給我為你的商品寫網誌」的情況下),的確應該要先思索:是否該公告自己是在與廣告主交易的情況下寫特定文章或主題?這甚至可能是義務,而不單單是附帶善意的提示。
不過,雖然是很值得思考的主題,但我總覺得如果寫blog還要想那麼多道德、義務,實在很掃興,也許就來個諸法皆空,切莫為不值得妥協的交易而妥協你長期blogging的立場,那就夠了,至於貼不貼那種類菸酒警語倒是其次又其次。
這麼一來,主題的視野果然比較連成一片了。
我從你大作中的「並非商業化就是evil」來揣測付費/收費寫作是可以有正當性的,但要怎麼正當拿人又不手短地blogging,Dave Taylor提了一個blog道德的方向給bloggers去演繹,但,我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看到任何收錢寫blog又明白標示”我收錢寫blog”的實例,所以,同樣也無從得知讀者、受眾的觀感如何?他們真的會因為blogger很道德地盡了義務而持續積累blog的信度;或者其實只要收錢,blog信度都會因此大打折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