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進入網路時代之後,似乎愈來愈容易遇到著作權的問題。
舉例來說:
受雇於B公司同時具有部落客身分的網頁設計師AAA,接了B公司的活動網站設計案。
當B公司的活動網站頁面被設計完成時,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網頁設計師AAA是實際從事創作的人,所以,毫無疑問是活動網站頁面的著作權人。但著作權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人這樣的原則也有例外,就是在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及接受他人出資聘請所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規定這二種情形,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誰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就前述規定而言,簡單來說,是以雇主與員工間雙方的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適用,可以約定雇主(公司)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依法是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所有,也就是說,員工是著作人沒有錯,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
不過,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員工在任職於特定公司的期間所從事的創作成果,都可以約定歸屬於雇主所有,只有「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才能這樣約定。如果是員工在下班後在家中為了興趣從事創作活動,還是回歸到著作權法的原則,就是著作人是實際創作者,著作權也屬於實際創作者,如果公司以契約約定員工「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屬於公司所有的話,這樣的約定會被認為違反著作權法而無效。
因此,具有部落客身分的網頁設計師AAA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了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如果B公司的企劃或公關人員發現網頁設計師AAA的部落格文章,為了活動宣傳造勢,未向網頁設計師AAA取得文章轉載授權,就逕自刊載在活動網站或活動宣傳刊物上,則是一種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在以善意換取善意的文明前提下,B公司除了向網頁設計師AAA取得授權之外,其實還可以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合法引用他人著作。
引用他人著作是相當常見的情形,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via 如何合法引用他人著作
所謂合法「引用」,是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是為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的著作做為自己之參註、註釋或註解之用,並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包含著作人),這是著作權法課予利用人的義務,至於前述所稱合理範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須注意下列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網路時代的設計著作權問題無處不在,要保護自己、尊重別人,最基本的還是得從認識著作權法作起。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