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時,在funP讀到「吃人不吐骨頭的 Yahoo! 奇摩服務條款第 18 條」這篇今日大推文,接著,也去看了Yahoo! 奇摩服務條款,的確Yahoo! 奇摩關於使用者生產內容的授權是這麼主張的:
18. 您對Yahoo!奇摩之授權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Yahoo!奇摩。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Yahoo!奇摩時,視為您已允許 Yahoo!奇摩可以基於公益或私益之目的,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Yahoo!奇摩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Yahoo!奇摩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不知道究竟是因為Yahoo!奇摩用戶特別健忘,或者單獨只因為Yahoo!奇摩這家公司夠強悍,經常能夠冷處理讓爭議不了了之。事實上,Yahoo!奇摩的授權條款一直是這麼訂的,而爭議也不是始於最近。
讓我們回顧一下2005年,有一篇「雅虎奇摩,魚肉網民的大惡霸」就提到第18條款的不合情理、不符潮流:
看完這麼吃人的服務條款之後我滿腹狐疑,趕快查了蕃薯藤、網路家庭,發現蕃薯藤限定授權範圍為蕃薯藤網站,不像雅虎奇摩如此妄為;網路家庭則沒有此類條款。而在美國雅虎網站,他們的服務條款則是限定「非Yahoo! Group」且「非照片、圖形、聲音、影像」的情形下才有上述權利,Yahoo!今年買下的flickr相片服務的使用條款更是強調“ What's Yours is Yours”:“We claim n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ver the material you provide to the Flickr service.”這是何等的天壤之別!在美國雅虎推出Creative Commons Search,支持開放理念的同時,台灣雅虎簡直就是在大開倒車!什麼好處都佔盡了,免責條款倒是沒有比較少!
我其實不大算是Yahoo!奇摩的用戶,只不過長年慣用的del.icio.us跟flickr後來都被Yahoo!給買去了,雖然以flickr為例,目前的使用者條款主要是延用Yahoo! 總公司的Terms of Service,然而,未來誰說得準會不會依區域劃給台灣Yahoo!奇摩呢?
我相信Yahoo!奇摩應該沒有拿使用者條款來作為牟利的打算,條文訂得包山包海的用意應該是著眼於免責考量。然而,使用者為求自保,除了冷飯熱炒持續向Yahoo!奇摩抗議直到修改條款之外,大概也得做好隨時跳船的準備。
因為我在flickr放了不少照片...
連忙到flickr看他的條款,只是那些條款都還是英文=_=|||
為了怕作品被盜用,解決的辦法只能在照片上加上不好看的浮水印...唉...
不過,在沒有發生重大改變的前提下,我猜想flickr應該還不至於像奇摩那樣貼出一條顢頇的TOS,要不然就直接跟他們提供使用者選擇CC授權相抵觸了(也就是說,如果哪天flickr取消這項功能,或許就是奇摩化的前兆)。
flickr目前所使用Yahoo!的TOS裡,並沒有像奇摩那種一上傳就授權他們隨便用的條款,甚至在第26條還詳載了使用者遇到智財權受到侵犯時的檢舉蒐證標準作法。
是看了一下條款之後,發現,原來這些回覆的部份,權利竟然權利歸yahoo所有。說是離譜,也太離譜了一點。
目前手邊沒有先找出那個條款來,如果印象中沒記錯的話,回覆有錯的部份,yahoo是不負任何責任。(這點尚可理解,畢竟是由不知名的網友所回覆,其正確性並不確定。)
然而,關於正確的回覆,例如比較專業的相關問題,回覆之後,權利則是歸屬於yahoo所有。yahoo可以自由引用,並散播,不受著作權所限制。
換言之,當你按下「同意」的同時,已經放棄自身的權利。相信許多人並不會留意這些條款,都會很習慣地按下「同意」或「接受」。
但是,整個條文的部份很長,以我個人而言,也只是恰巧仔細看了那一次條款,對於長達千字的條款,在註冊使用當下,實在很難逐項斟酌看完之後,再考慮是否使用。另外,往往即使仔細看過並同意之後,業者是否會在過程中更改條文,這點並不會特別通知會員。
確實是蠻糟糕的事。
看來不只是yahoo黑而已=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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