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音樂、談到網路,很容易就想到 Last.fm

有一種說法提到:在網路上,超過七成的網路使用者會跟他們的朋友分享音樂相關資訊。類似 Last.fm 這樣完備的社群網站,固然是線上音樂分享的主流,但,當然無從概括整個線上音樂分享市場。

The Hype Machine

比 Last.fm 稍晚進入這個市場的 The Hype Machine 則是另一種不同的分享類型。

不同於 Last.fm 直接瞄準音樂播放軟體,藉由所有會員在各自音樂播放軟體外掛的 Last.fm 小程式,在音樂播放的同時蒐集並回傳音樂資訊,逐步擴展社群的音樂資料庫,並從中進行會員個人的音樂偏好媒合比對。

The Hype Machine 從一開始就只專注在部落格這塊區隔市場,藉由del.icio.usTechnorati所篩選出來的部落格清單,定期在清單內的部落格抓取MP3,然後在站上分享給網路使用者來試聽。

這種分享模式,乍看之下似乎頗為合理,畢竟愈常出現在部落格的音樂,顯然愈有可能是被推薦度高的音樂。然而,即便 The Hype Machine 謹守不提供直接下載的底線,同時也在音樂分享相關資訊裡一併提供合法的線上購買連結、部落格原文連結,在許多部落格所發表附上MP3連結的文章可能有違DMCA(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情況下,The Hype Machine或許可以退守僅提供搜尋檢索服務來免責,但,相對也讓這種音樂分享模式蒙上陰影,前途自然不如 Last.fm 那樣光明可期。

美國在1998年頒布「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之後即爭議不斷,尤其是第1201條,即所謂「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條款」,明確規定數位著作持有人(消費者)若為了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的科技保護措施(比方說鎖碼、加密、序號),而對原著作進行備檔、轉拷、燒錄或轉檔,將視同違反DMCA。

DMCA經常被認為是圖利財團而有害文明進展的惡法,在2002年,挪威少年Jon Lech Johansen破解DVD獲判無罪的前所未有判例,更凸顯消費者破解自己財產被懷疑有罪的法規之荒謬。

若從挑戰DMCA的觀點來看,在 The Hype Machine 聽部落格談音樂,似乎是帶有些許自由解放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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