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ity

網路的出現,讓許多人有機會更容易取得資訊。同時,在言論自由獲得保障的前提下,許多人也樂於在網路上分享自身所掌握的資訊。

當這些資訊以各種表現形式被發佈在網路上,理所當然也成為網路使用者的創作。

沒錯,網路的出現,讓言論自由更具體被實現,也讓創作更蓬勃發展。

但,促成這一切進步發展的網路,同時也猶如雙面刃一般,存在著隨時可能讓一切退化的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網路中立(Network neutrality)……

「網路中立」曾是Web2.0 「達人」崛起,澈底擊潰傳統「專家」長期佔有資訊不對稱優勢的堅實根基。

長久以來,當權(或既得利益)者總是很擅於在傳統媒體上利用「專家」來樹立威信,製造資訊不對稱的優勢,以迫使人民感覺低下、愚蠢、無知,最後只能唯唯諾諾地默認順從。

網路的出現,則澈底顛覆了這樣的態勢。

藉由「網路中立」,我們從「達人」們所分享得來的資訊,每每能夠輕易拆穿「專家」自欺欺人的謊言。

via Google與Verizon同流:理想網路世界末日將臨

也包括網路的著作權爭議。

在台灣,我們很幸運可以在網路中立的普世價值下自由順心使用各種網路應用服務,不必像中國網民那樣,時時受到監控、封鎖與審核。

然而,相對於網路中立,台灣的網路著作權爭議則始終是個難解的習題。

過去,當網路剛出現的時候,許多人想像一個理想發展的網路世界,總以為那是一個人人無私分享、各取所需、互相激盪、截長補短,以善意換取更多善意的美好世界。

那樣的理想世界為什麼始終無法實現?

Anti-Parrot

原因很多。

我們不妨從最能詮釋那個理想網路世界藍圖的規範:創用CC來說。

任何一位選擇在網路發表創作的創作者,無論圖文音樂,都可以藉由「CC授權」宣告來釋出善意。

舉例來說,當你選擇了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條款來作宣告,你等於是免費無償對全世界奉獻出你的創作,只要全世界都願意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1. 您必須保留原作姓名標示
  2. 非商業性您不得為商業使用本著作
  3. 禁止改作您不得改變或改作本著作

這三個原則,簡單地說,也不過就是「尊重」罷了。

很多人覺得「尊重」並不困難,但,創用CC那三個簡單原則無論如何就是做不到。所以,即使許多創作者願意釋出善意,無償對全世界奉獻自己的創作,卻依然很難得到全文轉載標註姓名出處、非商業使用及不改作的善意回饋。

我在Web2.0還很火熱的久遠過去,曾經推過一個「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的尊重原創運動。

精神上,「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其實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今年力推的「原PO是我!創意在我!」相仿。縱使在著作權爭議上,原創始終擁有法律當靠山,不過,如果可能,懷藏理想的創作者還是寧可在不得不上法庭之前,以善意換取善意,實現那個美好的理想世界。

原PO是我!創意在我!

2 留言

Kyle表示…
作為貴部落格長期的讀者,我對這篇文章揭示的內容跟過去文章的行文方法感到迷惑,以《DIY紙製Angry Birds》或者《Angry Birds孕婦裝》這二篇文章而言,若非文章內有一個連結,我(一個讀者)很難判斷這些圖片作品是不是屬於你的創作 - 每一張圖片有你特別的處理,如「圓角」及「姓名標示」等 - 若說對原創作(或原商品)的尊重,這是不是跟你這篇文章想表達的主旨相衝突?
Jas寫道…
如你提到的,重點在於註明出處。
這個部落格所使用的插圖,有一定的格式跟處理方式,在絕大多數時候,是有表明這個影像被使用在這個部落格,而未必有署名的用意。
以你所舉的兩個例子,是屬於web surfing類型的見聞感知記述,這些圖片在原出處多半並沒有標註使用限制,而在文章裡的使用是近似Screenshot。
這樣的作法,以很潔癖的標準來看,當然絕對不夠完善。但,這種作法是不是讓原作感到不受尊重呢?從我的經驗來看,其實恰好相反。
舉例來說,我曾寫過一篇人形吉他與廃墟的美醜死活,結果也獲得了原作者的正面迴響
我在這篇關於著作權的文章裡,所要表達的是:
所有跟著作權相關的法律,都是為了實現創作上的尊重。所以,我們的目的是尊重,而法律只是很死板的最低限。
拿法律來追究每一個細節,有時候其實是很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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